偷卖含违禁成分“壮阳药” 长沙某药店店主获刑4年连罚带赔95万元
长沙市芙蓉区食药监局对药王堂大药行蔡锷路店进行执法检查,查扣违法的性保健品600余盒。经查,2017年7月至2018年3月期间,张某红、张某卫、朱某帅通过药王堂大药行蔡锷路店向不特定消费者出售性保健品18.3万元。经鉴定,涉案的9种性保健品均含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西地那非”或“他达那非”等明令禁止添加的成分,且均非相关企业生产和套用企业批准文号。
据朱某帅供述:“我买这些壮阳药的时候向网站销售方要过手续,对方说没有,但我还是买了……然后我又把这些药卖给了药王堂的杜老板,别的药店因为我手续不全拒绝了我。”杜某军供述:“加盟药王堂大药行时,公司不允许销售这些壮阳药。这些药是我私自销售的,是为了赚钱。”
芙蓉区检察院在审查过程中,发现杜某军的加盟分店名为加盟,实为挂靠,且怠于监管。在此情况下,芙蓉区检察院将湖南药王堂医药连锁管理有限公司追加为刑事附带民事被告,并要求其对惩罚性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芙蓉法院判定四人均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杜某军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40万元;判处张某红有期徒刑1年9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朱某帅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11万元;判处张某卫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7万元。责令四被告人退赔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同时支持了检察机关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处杜某军、张某红、张某卫、朱某帅及湖南药王堂医药连锁管理有限公司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支付销售有毒、有害性保健品销售价款的3倍赔偿金55万余元。
“售卖有违禁成分的保健品是以行为论罪,即便只卖出去几盒,也是构罪的。”芙蓉法院刑庭法官助理刘斌表示,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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