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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妊娠合并心脏病患者的处理原则

发布时间:2020-4-24 10:01:18

医学教育网小编为了帮助各位考生更好地备考复习妇产科主治医师考试,专门整理了针对妊娠合并心脏病患者的处理原则如下。

(1)不宜妊娠的心脏病孕妇:

应在妊娠12周前行人工流产。妊娠超过12周时,应密切监护,积极防治心力衰竭,度过妊娠与分娩。定期产前检查能及早发现心衰的早期征象。在妊娠20周前,应每2周行产前检查1次。在妊娠20周后,尤其是32周后,发生心力衰竭的几率增加,产前检查应每周1次。发现早期心力衰竭征象应立即住院。孕期经过顺利也应提前住院待产。

(2)防治心力衰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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