妊娠合并心脏病的诊断与处理
发布时间:2020-4-24 10:02:15
妊娠期发生心力衰竭,原则是待心力衰竭控制后再行产科处理,应放宽剖宫产指征。
(3)分娩期:
①经阴道分娩——心功能Ⅰ~Ⅱ级、胎儿不大、胎位正常、宫颈条件良好者,可考虑在严密监护下经阴道分娩。
*第一产程:安慰及鼓励产妇,消除紧张情绪,产程开始给予抗生素预防感染。
*第二产程:缩短第二产程,必要时阴道助产。
*第三产程:胎儿娩出后,产妇腹部放置沙袋,防止腹压骤降诱发心衰。产后若子宫收缩不佳,肌内注射缩宫素10~20U,禁用麦角新碱,以防静脉压增高,引起心衰。控制输液量。
②剖宫产——对有产科指征、心功能Ⅲ~Ⅳ级者,均应择期剖宫产。可选择硬膜外麻醉。术中术后应限制输液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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